報考資格:
考生應具我國國籍,並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(包括應屆畢業生)或具同等學力,且具有招生學系規定之特殊資格或具不同教育資歷者,方得報名參加本招生。

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包含:

(一)境外臺生、新住民或其子女、實驗教育學生等不同教育資歷者。

(二)持境外學歷報考且同時持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者等。

新住民子女係指「子女出生時,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,另一方為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」(依內政部96年10月1日內授移字第0960946753號函)。
如以實驗教育學生資格報考者,有關修讀實驗教育之時間計算,其修讀高中階段修業年限達2/3以上者;境外臺生於境外就讀期間亦可比照。

境外臺生應為高中最後兩學年於境外修讀。

持境外學歷報考者,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、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、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。


注意:
1.本招生不招收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」第七條「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」。
2.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:「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、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」資格者,報名後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方為符合報名資格,若審議未通過則取消報名資格並退還部份費用。
3.本招生對象不包含境外特種生(如僑生、港澳生、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等),前開學生應依其就學相關辦法規定辦理。
4.報考資格有疑慮時,必要時得提招生委員會討論。